乐师院〔2010〕75号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乐师院201075

 

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肃性,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体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它们的组成和职责是: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部分学术委员、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各教学院院长。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学位办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本校的学位工作,制定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审查并批准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者,即可通过;

4、对在学位授予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各教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57人组成,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包括教学院专业骨干和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

1、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学院院内公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研究本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汇总各教学院学士学位初审报表,并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复审,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填写、发放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和学士学位证书;

3、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对相关数据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4、负责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

5、负责日常管理及咨询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一般只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乐山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学习,成绩良好。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取得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三)因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结业的,可在毕业当年或次年的10月中旬申请回校重考、重测。成绩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能参加考试或考试未通过者,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逐一审核学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审授位学生名单,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对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进行总结,完成相关数据的登记、造册、存档;向四川省、国务院学位办上报学位授予学生信息。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集中在每年6月和10月办理,补发学士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按补发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时限,学位不予补授。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生授位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本着“谁审核,谁负责”,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相关教学院、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办。若学位证书遗失,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开具书面证明,证明其获得过学位证书,并注明证书编号。

七、学校成人教育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成教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经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四川省学位办公室统一办理。

八、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092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从2010级学生起实施。此前的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九、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  细则

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0年9月2

                                        (共印20份)

本站原创 2012-02-24 15:48: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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