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0〕74号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乐山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新生所在教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天,持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预缴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未完成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缓交费手续后注册。
逾期2周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4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含休学)。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延缓毕业。
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
四年内不能完成学业要求或因事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教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含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在两次延长修业年限后,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者,予以退学。
四年内不能完成规定学分学习,又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予以结业。
专科学制3年,实行2-5年弹性修业年限,相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分修读,同时还须完成第二课堂学习。
第七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12学分,专科学生必须修满8学分,“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修满4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试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学分设定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 为更好地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59分及以下为0绩点,60分为1.0,100分为5.0,61分至100分按每分0.1绩点递增。
2、经重考成绩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记为1。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计算绩点。
3、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取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该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位、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且相应课程成绩合格者,课程绩点记为4.0-5.0:艺体学生和非艺体专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或普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达到425分,相应课程绩点记4.0;艺体学生和非艺体专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或普通本科大学英语六级达到425者,相应课程绩点记5.0;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相应课程绩点记4.5。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和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试的各项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形式和成绩构成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及课程性质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
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下(不含55分),直接作不合格处理,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
第十三条 以下各种情况,任课教师应在记分册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字样。学生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正常重考,必须重修。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2者,取消考试资格。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3、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凡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重考,重考课程成绩合格,课程成绩记60分,课程绩点记为1。重考安排在开学初1-3周进行,只针对上一学期开设课程的不合格者以及申请缓考者。重考旷考或重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必修课由学生申请重修,选修课则重新选课修读或申请重修。
学校允许学生对某门课程多次修读,但该门课程成绩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学分。学校按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多选或重复修读课程需补缴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学年重考结束后,对学生进行学分清理。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其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合格课程达10学分)者,作留级处理;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8学分者,予以退学。
留级学生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有效。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必须跟班学习并参加考试,不能跟班学习的课程则申请重修。受到两次留级处理仍未达到学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体育课是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生必须参加考试。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对于病残、体弱的学生,可申请转修体育保健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大学生体质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详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
第五章 课程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听
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所选修的理论知识课程若与其它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教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但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
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异或学有专长、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所在教学院提出免修申请,提交自学笔记、小论文(设计)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开课教学院和所在教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在该课程修读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合格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门课程,以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册,同时在成绩册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经批准同意免听、免修的课程,仍按该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提前修读
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缓考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如有重修课程考核与新开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原则上以重修课程申请缓考;
2、临考或考试期间,突发疾病需立即入院治疗的;
3、考试前患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严重影响考前复习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学生申请缓考,必须于考前1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申请,同时填写书面的缓考申请表,经所在教学院审核同意,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先告知所在教学院,由所在教学院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代为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随下期开学初重考同时进行,旷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则须重修。缓考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课程重修
重考结束后(开学初第4周),学生即可登录教学管理系统申请课程重修,在所在教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该课程。
学生原则上只能选择当期开出的课程进行重修,跟班听课、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课程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1/3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各类传染病患者;
3、一学期中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1/3者;
4、女生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者;
5、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6、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年为期,可休学2次,本科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离校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提前两周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教学院、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审查: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每学年结束,累积不合格课程达28学分者;
2、受到两次留级处理,仍未达到相应学业要求者;
3、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因病需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一学期内缺课达到1/2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已取得学籍的学生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0、自费出国留学,不再保留我校学籍者。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修完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或提供确凿材料证明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且申请者本人学习努力,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者。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者;
3、艺体专业转非艺体专业或非艺体专业转艺体专业者;
4、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或理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4周。
2、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院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跨教学院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和拟转入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5、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5%。若拟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则由转入教学院进行综合课程测试,按照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第四十条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管理。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新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完所有课程(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
3、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相同,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部分通识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它院校,经两校同意后,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四川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收取转学、转专业费用。学生补修或多修的课程应按规定补缴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八章 出国(境)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境)外校际交流学习与专业见实、实习。学生离境前,教学院应清理并告知学生出国期间所开课程及学分数,根据项目性质及时期,告知可认定的课程和学分。
学生在外期间,学院应安排专人在每次考前代为学生办理课程缓考手续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出国(境)耽搁的课程,学生可在返校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或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相关成绩认定及学分清理工作由教学院负责,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出国(境)项目期满,学生应及时返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出国(境)学生不能按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或其他方面未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结业的,可在毕业当年或次年的10月中旬申请回校重考、重测,符合毕业条件者,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能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五十二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经选拔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 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升入本科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国(境)学生是指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公派(或自费)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和专业见习、实习的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级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