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教[2005]2号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颁发的《大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特对我校学生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作以下修订。
一、学生学业成绩按每门课程记载一次。同一课程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规定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考试课程的平时综合成绩(含作业、口试、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同时将课程成绩依照教学计划算出课程绩点数、学分、课程学分绩点,登记上册。
三、考查课程的作业、口试、平时小测验、平时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同时将学生获得的学分记入记分册。
四、考试课课程成绩原则上按平时综合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的比例评定。如有必要,各系可对部分课程的折算比例作适当调整(考试成绩不得低于50%)。课程成绩折算比例由教师在教学工作计划中提出,由系主任批准后执行。期末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下(不含55分),作课程成绩不及格论,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
考查课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是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查占70%--50%。
五、以下各种情况,教师应在记分册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字样。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达3次以上(含3次)者,由教务干事会同任课教师核实,经系主任批准,取消考核资格,报教务处备案。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3.凡考试作弊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六、任课教师填写记分册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任一项成绩。若有改动,须经系主任批准,并在改动处签署教师姓名。
任课教师擅自涂改学生成绩,按《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每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结束后,各系教务干事应及时将学生各类成绩填入《学生学业成绩册》,或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便于学生网上查询。
八、关于学分制实施方案中有关成绩折算的几个概念:
1.学分
在教学计划中明确,以其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按一个学期(以16周计)内每周上课1学时记1学分,必要时各专业可作适当调整。
2.课程绩点数
课程绩点数=(n-50)/10 [n为课程百分制成绩,当n<60(即课程成绩不及格)时,课程绩点数为0。考查课不纳入计算。]
3.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课程绩点数
4.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时应包含不及格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不纳入计算。)
九、本办法从2004级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200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