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山 师 范 学 院
乐师院教[2006]31号
关于对高考降分录取学生的
成绩处理意见
随着我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数在逐年增加,为使少数民
族学生能顺利地完成学历,根据国家相关的招生政策,学校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的考试成绩给予适当的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一、加分学生类别及分值
A类—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学生:“期末考试”(含补考、重修)成绩低于55分者,可在卷面上加5分。
B类—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期末考试”(含补考、重修)成绩低于55分者,可在卷面上加10分。
C类—西藏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预科生:“期末考试”(含补考、重修)成绩低于55分者,可在卷面上加15分。
2004年招收的山东籍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经审核符合要求,成绩处理参照“C类”执行。
二、以上三类学生卷面加分后成绩仍低于55分(不含55分),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课程成绩”直接按不及格论;加分后成绩高于55分(含55分),其“课程成绩”的综合折算方法与普通学生相同。综合折算后成绩高于60分,“课程成绩”只按60分记载。
三、加分的少数民族学生只能享受以上三类加分政策中的一项,加分的最高分值不超过15分。
四、降分学生的招生录取信息由招生就业处提供,教务处核查认定后发布名单。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院院
2006年04月27日
附件:A、B、C三类学生名单
对高考降分录取学生成绩处理意见的
补 充 通 知
对高考降分录取的学生,在系统处理成绩时,如果按原文件操作有一定难度,特作如下补充:
原文件中的第二条“以上三类学生卷面加分后成绩仍低于55分(不含55分),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课程成绩”直接按不及格论;加分后成绩高于55分(含55分),其“课程成绩”的综合折算方法与普通学生相同。综合折算后成绩高于60分,“课程成绩”只按60分记载”。补充修改为:卷面成绩加分后仍低于55分(不含55分),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课程成绩”直接按不及格论;加分后卷面成绩高于60分,“期末成绩”栏按60分记载,“题目1”栏记载加分前的卷面成绩,“题目2”栏记载加分数值,“题目1”和“题目2”的分数相加不得超过60分,若高于60分须在“题目2”栏中减去高出的分值。加分学生的卷面上应注明加分的分值。按比例则算的“课程成绩”即是该生的最终成绩。
若“高考降分录取学生”同时又是“艺术、体育专长试验班学生”或“高水平运动员”,在处理成绩时采取就高不就低,不可多次加分。
教 务 处
200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