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对调、停(补)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停(补)课原则
1.全校总课表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调(停)课。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者,按《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任课教师确因公、因病等调(停)课,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调、停(补)课审核责任人,须认真核查任课教师申请事由及相关课程异动信息,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签批。
3.教学院应加强调、停(补)课的过程管理,严控调(停)课次数。
4.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实习、见习或法定假日等原因停课,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课;学校临时性、突发性的停课,原则上应安排补课;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等停课,必须补课。
5.任课教师申请停课三周以上(含三周),开课学院应提出任课教师替(代)课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实施。任课教师无权擅自找人代课。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调(停)课:
1.课程教学第一周和最后一周;
2.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前、后一周;
3.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分级教学课程、选项课程;
4.任课教师申请某一个教学班累计调(停)课学时数已达到该课程学分数的2倍(不含全校统一调停课)。
三、调、停(补)课审批流程及要求
1.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写明理由,明确课程调整信息→开课学院审批→教务处终审→任课教师查询审核结果→任课教师通知学生调(停)、补课情况。
2.原则上,任课教师及教学院应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申请及审批手续。
3.任课教师提交调(停)课申请后,须关注教学院、教务处审批进程,待教务处终审后,调(停)课申请成功。否则,视为擅自调(停)课。
4.因不可抗突发因素,不能提前办理调(停)手续的,任课教师应在课前报告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及时电告教务处同意后,教师做好相应的教学安排。事后一周内,补办调(停)课手续,同时提交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
5.经批准停课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及时申请补课,同时填写《乐山师范学院补课记录表》,报教学院备案,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依据之一。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排课、调(停)课管理规定》(乐师院教务[2009]17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