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
乐师院教[ 2005 ]43号
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全面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教学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使我校的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本科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监控教学质量;检查教学管理情况,分析与课程建设、教风和学风等相关的共性问题,对教学质量的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面向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以普通本科教学为主。
第四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监督和意见;各系(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高职称的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暂划分为文科、理科两个督导组,具体负责文科、理科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每个组由相关学科的若干教学督导组成。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全校教职员工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每年聘请一次,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须经学校同意,同时按程序递补新的成员。
三、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的督导。
1、教学督导员应开展经常性的听课和教学过程检查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有关教师课堂教学、教案准备、作业批改等情况。
2、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重点帮助、指导,经组内成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3、发现、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对教学运行秩序与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教务处对各系(院)教学运行秩序、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
1、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检查,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论文质量和归档管理。
2、考试检查。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并按一定程序对试卷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召开座谈会,协助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对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研讨会,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领导和教务处汇报。
第十七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如评估工作、对教学文件、作业等进行抽查。
四、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要本着认真负责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要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进行有关工作时,应佩带“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督导”胸牌。
第二十条 督导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好工作记录与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及时将有关记录和材料送交秘书处,以便统计与发布教学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在工作中,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产生意见分歧甚至矛盾,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文、理科组每学期要撰写书面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应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进行一次的考核,考核结果呈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五、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各小组根据秘书处拟定的学期(或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活动采用小组与个人相结合,随机与提前通知相结合,巡视、听课、专项检查、座谈会、个别访问、问卷调查与抽查教学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教学督导活动中应适时与任课教师、系(院)主任(院长)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需推广的优秀经验与事迹,要深入调查研究,最后形成小组意见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教学督导活动中发现的教学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1、发现人应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报秘书处;
2、秘书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秘书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六、教学督导的工作待遇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教师担任教学督导员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贡献。教学督导员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学校发给适当的报酬,教务处负责给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巡视检查记录表
2.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3.座谈会、访谈记录表
乐山师范学院
2005年10月17日
附件1:教学巡视检查记录表
教学巡视检查记录表
(教学督导用)
督导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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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时间 |
|
巡视地点(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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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
情况
记载 |
|
处理
建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教学督导用)
督导姓名 |
|
发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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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异常
情况
记载 |
发现人签名:
年 月 日 |
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院长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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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座谈会、访谈记录表
座谈会、访谈记录表
(教学督导用)
座谈会主持人/访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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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访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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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访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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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被访者 |
|
座谈
/访
谈记
录 |
签名:
年 月 日 |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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