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强化成绩管理,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现就学生查卷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对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查卷申请(见附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一周后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二、第二周,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将“学生查卷申请表”汇总分类送交各任课系,由任课系组织相关教师查卷,查卷只对学生试卷汇总分数进行核对,原则上不对试卷进行重判,查卷学生本人不得在场。查卷结果及时报教务处,不得从其他渠道随意扩散。查卷后,若原成绩的确有误,任课系应另附书面材料阐明错误原因,落实责任人,并将查卷申请表、试卷以及系领导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一并交教务处复核。查卷结果经教务处认定后返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
三、对查卷后变动的成绩,系上应根据情况,对责任人加强责任心教育,情节严重的要酌情予以处理。利用查卷徇私舞弊的教职工,按乐师院发[2001]87号文件精神以二级教学事故论处;涉及的学生,按乐师院[2006]60号文件精神以考试后作弊论处。
四、本规定从2006年5月起实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查卷规定自行作废。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二0 0六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