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和运行办法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实验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严谨的作风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认真严密组织实验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计  划

    第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教学院院长安排教师编写制定。大纲内容应主要包括:实验课程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实验项目名称及每一个实验项目课时数等,在制定大纲时,应安排一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究创新型实验项目以及开放性实验的内容。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教师开课前,必须学习、掌握相应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条  实验教学工作安排

各教学院院长要根据每学期工作内容和课程特点,安排相应的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各院于每学期前三周内将“实验课教师审批表”和“实验教学工作安排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定后据此进行检查。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

主讲教师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实验教学计划表”等相关教学计划报表,实验室主任对实验教学安排、各种报表认真审查后,送分管院院长审核批准。

实验教学计划一式二份,一份各学院存放,一份在每学期三周前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确认。

运  行

第四条       教学运行

实验课程教学运行由实验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第五条  实验主讲教师

各院应遴选责任心和动手能力强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主讲教师。

实验前,主讲教师应积极准备好实验教案,并参与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原理及操作注意事项,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学风;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安全操作,注意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安排督促学生进行卫生清理。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实验完成后,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对实验报告全批全改,做好成绩记载。

新担任实验主讲教师上实验课或新开设的实验基础课,应经过试讲试做实验和实验预备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应按照实验课内容和主讲教师要求,在开课前准备好实验;开课时,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辅导,并随时准备补充药品和材料,维护设备和装置。

实验技术人员平时应做好仪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证实验教学需要;同时应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创造良好、文明的育人环境。

第七条 学生

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写好预习报告,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在进入实验室后要注意保持科学的实验气氛,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场地卫生和实验设备,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因故不能按时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记。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及主讲教师同意后安排。

实验课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记载

每次实验课后,主讲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各班学习委员要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实验室开放记载等相关记载表,以备教务处抽查。

第九条 调课和停课

教师因公、因私临时调课应按学校有关调(停)课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考核

1、周学时在1以上(即实验总学时/16周),作为学分单列的实验课程。对于学分单列的实验课程,各院应根据本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查课程;每期安排实验考试门数不得低于本期学分单列的实验课程门数的25%

2、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综合成绩(出勤、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实验技能、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报告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综合成绩由实验主讲教师评定和记载;实验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十七周前进行。

3、每期须进行考试的实验课程,在开学三周前报送实验教学计划时同时报送。

4、实验课程成绩记载及管理等按《乐山师范学院实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执行,实验记分册应于每期放假前报教务处审核。

控  制 

第十一条 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

1、每月实验室主任应对本学院所开实验课进行一次检查,了解开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好记载,及时向分管院院长和教务处报告。

2、各院每期应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通过召开听课、师生座谈会、评教等形式收集实验教学信息,总结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务及相关师生。

3、教务处工作人员及实验室主任应随时到课堂了解教学情况,抽查备课资料、实验报告和成绩记分册。

4、教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应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检查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运行秩序、教学效果、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实验仪器等情况,所获信息,经分析整理,撰写教学工作信息并报告分管校领导。

5、每期末,实验室主任应对本期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处理和协调

教务处对获得的实验教学信息,应进行分析,及时处理;对实验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要给予经费支持;对教学效果不好,工作不负责任,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实验主讲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各院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对处理措施不力的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协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评估

根据本文件精神,教务处将每学年组织力量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精神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乐山师范学院

2008610 

本站原创 2012-02-23 09:25: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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