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相关部门:
2013年春季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工作在即,本次考试涉及考生7460余人,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6月1日14:00-16:15,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地点:行知楼。
6月1日13:00-17:30(两批次),大学英语二级考试,地点:弘毅楼510机房。
6月15日9:00-11:20,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地点:行知楼。
6月15日15:00-17:20,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地点:行知楼。
二、各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按乐师院[2007]3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考试考务工作。
1、外国语学院在考前应结合考试大纲及相关考试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考后就考试结果形成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教改建议。
2、各教学院确定责任领导,负责选派监、巡考教师,在考前2天内组织院级考务培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各教学院责任领导应到考试现场全程巡查监考情况和学生考试状态,协助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大学英语三级考试中,音乐、美术、体育三个学院分别派一名责任领导负责全程巡视。
各教学院要认真搞好考风考纪教育活动,与四、六级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一旦违纪,其信息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3、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考风考纪、诚信参考教育,净化考试环境,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4、信息中心落实专人加强对校园信息网络的监管工作,严禁不实的考试信息或违规信息通过校园网进行传播;做好大学英语二级机考机房的准备工作。
5、广电中心负责考试指令录音、播放;后勤集团要确保行知楼音频设备的正常使用。
6、后勤集团负责各考场教室的清理、净化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开门,协助封场、悬挂考场横幅等。教学楼只保留正门一个入口,其它通道关闭。卫生所派2人在行知楼考区中设立临时医疗点。
7、保卫处协助领送试卷;设置警戒区,划出警戒线,考试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考生入场时,严禁考生将无关物品带入考场。
8、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清理校园内小广告。
9、学校监察处负责督查考试各环节工作。
三、考务人员的选派
各学院应按以下名额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教师参与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并于5月22日前将三级考务工作人员名单按规定格式报教务处。6月5日前报四六级考务工作人员名单。
2013年6月英语等考各教学院选派监考教师、巡考人员数 |
学院 |
三级 |
四级 |
六级 |
监考教师 |
巡考人员 |
监考教师 |
巡考人员 |
监考教师 |
巡考人员 |
文新 |
6 |
|
30 |
2 |
10 |
|
政治 |
6 |
|
16 |
1 |
6 |
|
法管 |
6 |
|
16 |
1 |
6 |
|
外国语 |
14 |
|
50 |
2 |
18 |
|
数信 |
6 |
|
24 |
2 |
10 |
1 |
物电 |
6 |
1 |
24 |
2 |
10 |
1 |
化学 |
6 |
1 |
13 |
1 |
4 |
1 |
生科 |
6 |
1 |
12 |
1 |
4 |
1 |
旅游 |
6 |
1 |
26 |
2 |
10 |
1 |
计科 |
6 |
|
24 |
2 |
10 |
|
教科 |
6 |
|
20 |
1 |
10 |
|
音乐 |
6 |
|
10 |
1 |
6 |
|
体育 |
6 |
|
10 |
1 |
6 |
|
美术 |
6 |
|
10 |
2 |
6 |
1 |
四、监考要求
1、监考教师要恪尽职守,认真仔细,严格执行和遵守“监考员职责及事故处理规定”、“监考指令”,严格掌握考试时间。如因监考失职,造成考场有严重的作弊现象,学校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2、监考教师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者,请务必于考试前一天向教务处考务科申请更改,不得私自调换。
3、监考教师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各教学院的考务培训,熟悉考试各环节要求,不得缺席。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考试证(或身份证)、2B铅笔,黑色墨汁的签字笔。
2、考生务必按准考证时间要求准时到达,考试开始后不得进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能提前交卷。
3、严禁考生携带通讯工具、书籍、资料、包等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若考生携带违规物品,按要求一律放置在考场外,如物品遗失,考生责任自负。
若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其它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办公室标准及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4、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务人员安排,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同时,违纪学生信息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5、考试开始后,考生不能中途离场、不能提前交卷;考试结束,经监考人员示意后方能离开考场,不得带走任何考试材料。
乐山师范学院教务处
二0 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