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2006)

 

乐山师范学院文件

乐师院[2006]80号


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制度是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授位质量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国家《学位条例》、《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意见》是学位授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系(院)学位评定资格审查小组三级管理体制。它们的组成和职责是: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部分学术委员、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各教学系(院)主任。全校授位工作都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其职责是:

(1)研究决定每届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要求。

(2)审查并批准全校当年本科毕业生授位名单。

(3)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者,即可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学位办负责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协助学位办工作。其职责是:

(1)汇总各系学士学位初审报表,并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填写、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4)日常性管理及咨询工作。

3、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应以系(院)为单位成立学位评定资格审查小组,其中组长1人,由系主任担任,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其成员由党、政、教师、教学秘书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副教授以上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

系学位评定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是: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分别列出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一般只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包括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3、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修业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修业期间通过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

4、大学英语、计算机、专业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五条  毕业时仅因大学英语、计算机、专业外语成绩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可授予学士学位;对于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仅因最后一期课程不合格作结业处理者,可在离校3个月后半年内(当年10月中旬)回校申请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符合授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因第四条无法取得学位需酌情放宽授位条件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议定。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办。若学位证书遗失,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开具书面证明,证明其获得过学位证书,并注明证书编号。

第九条  我校成人教育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成教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四川省学位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办理。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6年6月10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乐师院发[2004]22号《乐山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本站原创 2009-04-10 19:36: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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