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05]173号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厅要求,我校于今年8月份修订完成《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现将本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乐山师范学院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乐山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天,持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含休学)。对于成绩优秀在三年内完成全部学业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因成绩原因,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可因病申请休学或因事申请停学,允许学生在学年的中期毕业。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专科学制2-3年,原则上暂不实行弹性学制)
符合提前毕业资格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五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附件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送教务处复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在4年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复审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学校当年新生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两次延长修业年限后,仍然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不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在4年修业年限内不能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又不按上述规定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选 课
第六条 为使学生充分利用学分制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克服学习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实行导师制以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导师有义务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教学计划和毕业要求等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习有关学分制的规定,了解专业教学计划,军训开始前,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在导师指导下开始选课。新生的选课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新生按课程模块一次性选定前两年的课程,后两年课程的选课放在大学二年级下期进行。
学校逐步实施教师挂牌上课制度。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所开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全校性任选课、实践教学环节和人文科技讲座。
各专业学生所修学分未达到相应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不能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九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其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按一个学期(以16周计)内每周上课几学时即计几学分。学分设定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对于基础主干课、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均为0.5的倍数。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此外,学校还设立了讲座学分、创新学分,其学分的设定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讲座学分暂行办法》和《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创新学分和附加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校为全面拓展学生素质,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任意性选修课。本科生和校内“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12学分(专科生10学分)方能毕业,校外“专升本”学生则在本科阶段必须修满8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
课程绩点数=(N-50)/10 [N为课程百分制成绩,当N<60(即课程不及格)时,课程绩点数为0。考查课程不参与计算。]
2、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各门考试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
(计算时应包含不及格的考试课程)
3、重修课考试及格后不管成绩多少,绩点数计为1,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平均学分绩点的高低作为学生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
考试课程的平时综合成绩(含作业、口试、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考试课课程成绩原则上按平时综合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的比例评定。如有必要,各系可对部分课程的折算比例作适当调整(期末考试不得低于50%)。课程成绩折算比例由教师在教学工作计划中提出,由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下(不含55分),直接作不及格论,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
考查课程的作业、口试、平时小测验、平时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课程成绩用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是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查占70%--50%。
第十四条 以下各种情况,教师应在记分册备注栏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作弊”字样。学生不准参加相关课程的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达3次及以上者,由系教务干事会同任课教师核实,系主任批准,取消考核资格。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3、凡考试违纪情节较重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任课教师填写记分册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任何一项成绩。若有改动,须经系主任批准,并在改动处签署教师姓名。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实行平台模块学分制后,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第一、二学年的学科通识课程结束处理学籍时,第4期不合格课程直接累入不合格课程学分。最后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只能在离校后3-6个月内回校补考。
学生修读完前两年的学科通识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14学分未能取得者,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在1-2年内补修合格,方能进入下一阶段学习;仍有24学分未取得者,予以退学。
专科学生第二学年结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14学分未能取得者,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仍有20学分未能取得者,予以退学。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有效。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不准免听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修读学校教务部门认定,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和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详见《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者,予以退学。
第六章 课程免听、免修、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课程免听
对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直接参加期末考核。免听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如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系(院)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系(院)教务干事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该课程的有关成绩、绩点等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册,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体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听、免修。
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8学分。
第二十二条 提前修读
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提前修读的申办程序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课程缓考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临考或考试期间,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如奔丧、突发疾病住院等),不能参加考试者,学生应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缓考。
2、考试前患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严重影响考前复习者,经系上认定,可申请缓考。
3、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期末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审核同意,系(院)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凡事后(即该课程期末考核结束)申请缓考的,一律不予受理。
缓考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参加考试。学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办考试手续。未申办考试手续的,不得参加缓考考试。课程缓考只组织一次,未能按时参加缓考的课程,必须重修。缓考学生考核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修
1、课程重修的范围及成绩记载办法
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限选和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他课程。
体育课不及格,参加补考,不重修。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但学生在第四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统考。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所欠大学英语课程学分不再计入第一平台的学籍处理学分。最后一学年的课程不实行重修。
重修学生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跟班听课、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但该课程成绩绩点记为1.0,记分册备注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2、课程重修的办理程序及教学组织
凡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到系上领取重修申请表,经课程教学系(院)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集中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汇总各系(院)重修学生情况,通知各课程教学系(院),由承担相应课程教学系(院)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教学班跟班听课,负责重修过程管理。
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院)应将重修学生成绩单独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系。
3、重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各类统考、达标考试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凡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有明确规定要与学籍管理挂钩的、涉及全校学生的各种统一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相关系(院)、部协助实施。学生参加各类统一考试均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大学英语、专业英语统考
非英语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应参加教育部或省教厅组织的大学英语统一考试。专科生从第四期、本科生从第五期起必须报名考试。到毕业时,专科生未通过三级(艺体专业为二级)、本科生未达到学校要求(艺体专业未通过三级)者不能毕业、授位。
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统一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能毕业、授位。
2、计算机等级考试
非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专科生从第三学期、本科生从第四学期起必须报名参考。专科生未通过一级、本科生未通过二级(艺体专业为一级)者,不能毕业、授位。
3、普通话达标考试
本、专科学生从第三学期起必须参加省级普通话测试。到毕业时,非中文专业学生未通过二级乙等、中文专业学生未通过二级甲等者不能毕业。
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学生必须按教育部要求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可以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中断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学工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在学分制教学计划的第一平台结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24学分未取得者(专科生仍有20学分未取得者);
2、学生在4年内未修满第一平台规定学分或6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又尚未达到结业处理者;
3、休学期满,未按要求向学校学工部提交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当天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修完大学一年级课程,进入二年级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者,或提供确凿材料证明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且申请者本人学习努力,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者;
3、艺体专业转非艺体专业或非艺体专业转艺体专业者;
4、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或理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四、十五两周。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系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系教务干事提供成绩单。
3、在系(院)内转专业,由所在系系务会审核批准、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4、跨系(院)转专业,须由所在系的系主任和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系系主任(院长)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系教务干事将所有材料呈交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5、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现有学生数的5%。
6、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则由接受转专业的系(院)组织综合课程测试,并原则上按照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的前期课程)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3、转专业前已修习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校任选课的学分并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3-6年内(含休学),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合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3-6年内(含休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结业者,可在离校后3-6个月内申请补考或补作毕业论文,符合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以及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经选拔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 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责成学工部负责解释第一章、第八章,责成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