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有关科研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我厅决定今年进行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这次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 省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单位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均可以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二、奖励的数额 本届教学成果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共设奖360个,其中一等奖100个,二等奖120个,三等奖140个。 三、申报数额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额共约570个(附件二),由我厅参照学校(单位)层次结构、办学水平、学生规模、教学改革进展情况及历年获奖等情况,将申报限额下达各有关学校和单位。各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按此限额申报,其中申报省级一等奖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报限额的30%。新成立的独立学院应通过原联合办学单位申报 四、成果的申报及其他事宜 整个奖励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包括科研单位),只有获得校级(科研单位)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奖。省级奖的申报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推荐材料的填报应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三、四、五)。请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全部材料寄(送)我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11月21日开始评审工作。 本届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我厅高等教育处,邮编:610041; 联系人:潘力,赖英莉,宋亚兰;电话:(028)86110643,6117120,传真:86117120。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需同时缴纳评审费,每项500元。收款单位:四川省教育厅,开户行:工行滨江支行,账号:4402204029024975956。(注:各推荐单位均应以电汇或转帐方式缴款) 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推荐单位信息表》(附件六)寄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附件一: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二: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名额 附件三: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 附件四: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附件五:《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填报说明 附件六: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教学工作 奖励 通知 抄送:教育部高教司,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有关中央部委,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地、市(州)政府、教委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一:
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较高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在省(部)级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老少边穷地区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省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和有关科研单位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也包括在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单位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均可以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其以上政府行政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 跨省、跨校的若干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其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属在川单位的,可按本办法联合向我厅申报,并占用该校的申报限额指标。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统筹组织本地区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不能公开的教学成果可按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组织其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受理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在我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2000年(含2000年)以后评定的校级奖中择优推荐省级奖。各校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获得其他方面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届省级成果奖。2001年(含2001年)以后获得的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如要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需将该成果的获奖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以便与本届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一并考虑,从中择优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奖的成果,需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各一式三份)及其软盘(一张),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市(地、州)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两本)。 经省级评审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需由申报单位再填写《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及软盘(一张),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均需在省教育厅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需由我厅主持并由同行专家7-9人组成鉴定委员会(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二盘);教学成果如为教材,可不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和视频光盘材料。此外,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还需提供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一律要提交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 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需缴纳评审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教育厅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复审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二)评审、推荐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四)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需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省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均需有参加投票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需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推荐项目应从省(部)级一等奖中产生,其中国家级二等奖成果需经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推荐项目需经参加投票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的完成人,一般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省教育厅在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需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异议期结束后,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省教育厅审定,报省政府核准授奖发证。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每项成果奖金数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二十七条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分别由获奖单位的主管部门按不低于本办法的规定拨给。 第二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2004年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名额
一、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名称 名额(500)
乐山师范学院 10 内江师范学院 10 绵阳师范学院 10 宜宾学院 10 西昌学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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