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06]59号
期末考试巡视、监考人员职责及事故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现将有关期末考试监、巡考有关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巡视人员职责
1、巡视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巡视地点,在考生进场前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按教务处要求布置考室,若发现监考迟到、考室布置不规范,应及时通报所巡视系系领导,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严肃认真工作,负责全程巡视该系的所有考室,若发现考室清场不彻底或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应及时予以纠正。
3、监考人员因急事需短时间离开,由巡视人员暂时替代监考。
4、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事件,巡视人员应协助监考人员详细记载事实经过,要求当事人署意见后及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
5、对考试结束前交卷的学生,巡视人员应要求其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区域内大声喧哗。
6、禁止考生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7、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8、如实填写巡视员记录表。
二、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教师提前40分钟到监考系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当场拆封,检查试卷是否与考试科目相符,试卷数量与封卷单上的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及时报告监考系的系领导,由系领导与考试办公室联系并解决。
2、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达考室,并在考试前完成下列任务:
A、检查并再次彻底清理考室,清点座位贴(座次表)数量是否与该考室试卷封卷单人数一致。
B、禁止学生携带书包、书本、文具盒、眼镜盒、纸张、塑料袋、计算器(教务处批准同意的除外)、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C、验证:检查学生是否带考试证,人与证件是否相符,是否对号入座。对未带考试证参考者,一律不发试卷,并立即要求其退出考场。
D、首场考试宣读《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考生须知》(从第二场开始,可不再宣读)。
E、发卷: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提醒学生将班级、姓名正确填写在指定的位置。(需要添加的草稿纸、添卷纸由学生所在系的教学秘书提供。)
3、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严格考试纪律,加强考室巡查(按监考教师人数分别定位在前后左右区域内),维持考场良好秩序。监考人员不得随便离开考室,不能看书、看报、闲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4、监考人员发现考试违纪者,应果断加以制止;发现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作弊者考试。对于违纪、作弊事件,监考人员应当即按要求填写《乐山师范学院考试办公室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登记表》;负责督促当事人签字,完成监考人员签字、巡考人员签字手续,责令作弊学生回系(院)写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告院、系巡视领导或巡视人员。
5、开考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交卷离场;开考30分钟以后,不允许迟到的考生进场考试。
6、在考试结束前半小时提醒学生一次,以便让学生合理安排时间。考试结束时,要求迅速回收所有考试材料,组织考生依次离开考场,防止学生将试卷、答题纸等带离考场。
7、监考教师在考室内认真清点回收的试卷、答题纸是否与参考学生人数相符,确认无误后,填好考场记录。
8、及时将试卷及考场记录送交相关系考务办公室,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试卷的密封工作。
三、监、巡考人员事故处理规定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A、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在考务办公室拆封试卷并认真清点、核对,导致在发卷过程中出现试卷短少(不含缺页情况);
B、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看书、看报、闲谈或擅离考室;
C、监考不力,导致本考室纪律松驰、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D、擅自允许无证件学生参考;
E、其他程度相当的监、巡考事故。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A、监考、巡考人员迟到或早退;
B、监考人员在领卷时未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导致错发试卷使考试无法进行;
C、试卷回收不完整;
D、其他程度相当的监、巡考事故。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A、监考或巡考人员无故缺席;
B、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听之任之,不及时处理、报告;
C、其他程度相当的监、巡考事故。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A、监考或巡考徇私舞弊、替考生夹带、传递作弊材料;
B、其他程度相当的监、巡考事故。
5、监考、巡考事故由学校考试办公室认定,参照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从二00六年五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乐山师范学院期末考试监考职责及事故处理规定》自行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