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特制订本办法。
一、省外艺术考试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省外艺术专业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分管招生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纪委办公室、财务处、文学与新闻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负责人任成员。
教务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考试的日常工作。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的监督工作,可对个别招生省份考试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抽查。
财务处负责专业考试的收费工作。
文学与新闻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负责专业考试的命题、评分、评卷工作。
二、计划编制和考点确定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我校省外招生计划,结合各省艺术考试的生源情况,吸取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由教务处负责提供省外艺术招生计划和考点设置方案,报分管招生的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考试科目和命题
播音与主持艺术考试科目一般为普通话语音、模拟播音、即兴评述3项,根据需要可加试才艺。
播音与主持艺术全部由学校提供试题,由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师负责命题。
美术类考试科目一般为素描、色彩2项,根据需要可加试速写;音乐类考试科目为声乐、器乐、视唱3项,根据需要可加试练耳和乐理。音乐表演考试科目为主项声乐或器乐、视唱2项,根据需要可加试练耳和乐理。
美术类考试建立试题库,由美术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负责命题。每个考点均准备2套试题。
音乐类(含表演)考试科目中的练耳和乐理部分采用笔试,由音乐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教师负责命题。每个考点均准备2套试题、2套光盘。
播音类、美术类、音乐类试题交教务处审核后,在纪委办有关人员监督下,由教务处密封保管。
四、考试组织和评卷
教务处负责联系确定各考点的报名、考试时间,教务处工作人员须在报名时间前1天到达。专业主考人员在考试前1天到达。
教务处负责组建艺术类专业考试主考教师、评卷教师库,在分管校领导主持下确定主考教师、评卷教师和各省试题。试题由教务处负责保管。
教务处负责省外考试的人员在出发前1天领取试题,按各考点考试时间要求开启试题。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开启密封试题,严防泄密。
教务处负责在考前向音乐主考教师提供有报考学生相关信息的评分表格,每1名考生的评分结束后,由教务处人员和纪检人员负责收取评分表格,评分表格不得涂改。
每个艺术考点考试结束后的当天,须通过机要或邮政快递方式将笔试试卷迅速寄回学校,以防试卷遗失。
所有艺术考点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阅卷,音乐笔试试卷须密封后方可阅卷。阅卷时间不得超过1周。
五、合格证的发放
阅卷结束后,教务处负责考生成绩汇总。
教务处负责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定各省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线。
教务处负责及时在网上发布考生成绩和各省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线。
教务处负责制作并寄发《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负责向各省报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库。
六、经费管理
各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各专业收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每生150元。
凡由我校自行收取的,由学校财务处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并于每天的17:00以前及时汇入学校帐户。
凡由各考点负责收取的,考试结束后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与考点结算,将我校收入部分于当天的17:00以前及时汇入我校帐户。
教务处工作人员负责行程和食宿安排,所有参与人员应主动服从安排,不得在生活上提出特殊要求,更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教务处在出发前向财务处借取差旅费,考试结束后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及补助:
省外艺术考试期间,考务费、考点提留费、交通住宿费实报实销,相关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阅卷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美术阅卷按每份试卷1.5元的标准计算报酬。
七、纪律及相关要求
在省外艺术考试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主考教师均应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要求,即: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决不违规招生;严格贯彻诚信招生要求,决不弄虚作假;严格遵守招生章程,决不随意变更招生程序;严格履行招生主体职责,决不给非法招生活动以可乘之机;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决不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决不违规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做到清正廉洁,奉公守法。
在省外艺术考试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主考教师均不得私下与考生、家长、老师接触,接受宴请、礼品、礼金。主考教师、阅卷老师要秉公打分,杜绝各种人情分、交易分。
必要时,教务处可对音乐类考生的面试过程进行录像存档。主考教师评分相差在5分以上时,组织专家组调看录像进行裁定。
美术类阅卷教师评分相差在5分以上者,组织专家组调看试卷进行裁定。
参加省外艺术单独考试的主考教师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集体返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推迟返回的,须主管校长同意。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其它按艺术类单独组织考试的专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