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为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考试管理,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乐师院【2010】74号)文件精神,现就本期开展清理“取消考试资格”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考试资格的对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4,或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2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工作要求
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出勤的记载情况,认真审核,确定授课班级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填写《2014-2015-2学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见附件),交教师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确认。各教学院教务秘书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名单汇总后,一式三份,一份教师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发至学生所在学院;一份于6月26日前报教务处备案(纸质)。
附件:2014-2015-2学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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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