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本学院毕业、学位审核的组织机构,院长(各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是第一责任人。为确保毕业、授位工作严肃性,各教学院应坚持标准,合理公正、实事求是,就学生学业及考试违纪情况进行逐一清理。“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2、毕业、授位审核依据《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乐师院[2008]54号)、《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乐师院[2008]98号)文件精神执行。
3、6月2日上报终审表电子稿的同时交纸质文档,纸质文档应有填表人、教学院院长核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4、6月2日后产生的成绩在终审表中暂时按未过处理。成绩一旦出来,教学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及毕业、授位审核情况单独报教务处。
5、终审表中有关等考成绩一栏,合格者为空,不合格者填写实际校考分数。
6、各教学院在上报终审表的同时,应将截止6月2日前符合毕业、授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各教学院橱窗中分别予以公示,并告之毕业班学生查看,公示期6月2日-6月8日。
7、6月15前,请各教学院再次清理、检查、完善教学管理系统中毕业生各项信息,确保下一步学籍归档、学位信息上报数据准确性。
教务处
2011年6月1日